以下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起诉离婚,且不具备法院应当受理情形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