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月xx日x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xx市xx区xxx小区警务站处,与女友代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其将代某某推倒在地,并用双手扼代颈部企图杀死代,见其呼吸异常,逐逃离现场。代某某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急诊,根据其伤情,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
辩护意见:
市金务所主任王海洋作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赵某某因与代某某感情纠葛盛怒之下,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无前科劣迹,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因感情问题对其女友实施杀害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在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且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本案因此对其另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