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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其个人体质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无过错的,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对于被侵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