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的认定
律师风险代理不同于一般代理,主要表现在合同双方诉讼风险的承担和代理费的收取方式。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的计费方式与普通律师收费的按件计费、按时计费等方式不同,而是按照诉讼结果来决定代理费支付这一本质特征。
风险代理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常见如消费者),《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解释格式条款时歧义不利提供者。审判实践中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认定:
1、该条款是否具有广泛性,至少不仅仅限于与纠纷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
2、该条款是否重复使用,即一经确定较长时间内不修改;
3、条款是否具体细致,难以让非专业人士在较短时间内理解其内容;
4、订立时就发生争议的条款是否曾专门协商;
5、订立合同的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是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