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业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 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 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342条之一)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